资金募集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募集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工作,有效动员社会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开展的所有资金募集和社会捐赠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类别包含:

1.现金、支票、汇票、证券、基金;

2.股票、产权契约;

3.物资(含服务)、技术援助;

4.房产、遗产及其他财产。

第四条  资金募集对象:热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

第五条  募集资金过程中保证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六条  所有募集资金方式均须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资助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所有成员均有募集资金义务。秘书处负责资金募集和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为拓展资金募集渠道提供信息服务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策划捐赠活动仪式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四)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五)负责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捐赠纪念品和感谢信等。

第八条  捐赠资金到指定账户后,秘书处出具收款通知书并附捐赠协议等材料通知财务入账,开具捐赠收据,由秘书处将捐赠收据、捐赠协议等交付捐赠者。

第九条  对实物捐赠,由秘书处安排与捐赠者直接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条  各类捐赠资金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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