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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市社会救助基金会各项工作,坚持理事会议事规则,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若有其他需要通过理事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可另行安排会议;
2、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时,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3、有1/3及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4、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参加,监事列席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5、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二)议题范围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研究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一次性大额资金支出等;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
8、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的原则;
2、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理事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四)会议要求
1、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基金会秘书处收集,根据急缓程度排出顺序,报请秘书长、理事长审定,并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秘书处负责做好会议通知和会务准备;
2、理事会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妥善保管与归档;
3、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字。
(五)会议纪律
1、理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由秘书处备案;
2、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理事长办公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
1、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2、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其他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
(二)议题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理事会会议决议的具体举措;
2、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3、听取秘书长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4、研究确定资金募集计划、联合资助活动等相关事宜;
5、其他需要由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会议要求
1、理事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收集,根据急缓程度排出顺序,报请秘书长、理事长审定,并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秘书处负责做好会议通知和会务准备;
2、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妥善保管与归档;
3、理事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名,报理事长签批后归档;
4、因故无法参加或无法准时参加会议者,应向理事长请假,报秘书处备案。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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