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行为,保证本基金会印章、证书使用的严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党支部章,证书包括基金会法人证书。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三)用于本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本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基金会认为使用印章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一)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
(二)捐赠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会议批准;
(四)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五)所有证书、聘书等证明文书用印都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本基金会印章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统一保管;财务人员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包括法定代表人印鉴和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本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用印后应及时放回存放处;
(三)严禁员工私自将基金会印章带出基金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章使用签批单》,并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印章带出使用期间,用印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等空白材料上加盖印章。印章一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使用。对非法使用印章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离岗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停用印章:
1、基金会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七条 本基金会证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条 如需使用证书或复印件,应请示基金会秘书长同意,由使用人登记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应在证书复印件注明用途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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