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基金的募集与使用、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三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理事监事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后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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