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人员在出差时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张家口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张财字【2017】271号)、《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张财字【202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要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附表1),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

第五条 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按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2)。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包干。到本市常驻地以外县区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派出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补助伙食补助费。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补助80元包干。到本市常驻地以外县区出差的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报销管理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有批准文件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特殊情况,经领导批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附表1                                          差旅城市间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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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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