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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基金会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允许范围内合理高效使用及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2020年6月制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综合平衡;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厉行节约,保证重点;完善程序,规范高效。
第三条 基金会是募集、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所有资金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基金会按规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配备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加强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遵守协议、厉行节约、保证重点的原则。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年度业务计划及费用支出预算,并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基金的募集计划要经过理事会审议,每年定期公布收入账目。
第十一条 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单位(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接受货币资金形式捐赠的,以实际到账金额直接入账;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发票、有关协议等)的,按凭据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基金会获得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须及时足额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的一次性大额资金支出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支出账目。
第十四条 支出费用包括资助费用、管理费用,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资助费用支出,由理事长审批签字支付。管理费用支出,一万元(不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一万元(含)以上由理事长审批。由捐赠方出资并确定资助对象的项目,按权限审批,不再上理事长办公会议定。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手续完备的相关单据进行报销。
第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在良性运作的前提下,注意成本控制,务求管理和运作的低成本和高效率。
第六章 票据及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负责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严格按照捐赠到款数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捐赠发票。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第二十条 如发现票据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票据归还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一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资金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问效。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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