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资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及《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秘书处负责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履行公开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等具体职责。
第二条 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募捐信息、项目信息、活动信息、资产信息、制度信息以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本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
(三)基金会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信息;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六)信息公开、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六条 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时,应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拟开展的资助活动自该活动方案批准后公开活动名称和内容概要。
第八条 在资助活动终止后,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官网公开资助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受益人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后30日内公开。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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